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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栏目: 网络热点 来源: www.jsqq.net 时间: 2022-10-24 00:00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在看一些广告的时候,许多产品广告最后一句话是“中国驰名商标”,似乎有了这个称号是能让产品更高一个等级的意思,生活中国很多人购买产品的时候也会去认定驰名商标。那么,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哪些条件呢?

  简单的说就是:

  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

  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而且这种信誉,与所谓的“省优”、“部优”、“国优”无关,也与厂商规模大小和级别以及其所获得的金奖、银奖、国际奖等也无必然联系。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

  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销售量和营业额,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使用时间比较短,或市场销售量不大的商品商标,不可能成为驰名商标。或者某一新产品,仅靠厂商独特的商标设计艺术和巨额的广告费,在短期内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媒体宣传而为公众所知,但却忽视商标所示的商品的内在质量,则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属于“虚名商标”。

  当然,这个为公众所熟知的“公众”,也并非是人人皆知和家喻户晓。因为许多商品,仅限于特定的人群使用和特定的销售商经销。所以为公众所熟知,应理解为为数众多的特定的消费者群体和为数众多的特定的经销商群体所知晓。

  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

  这个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各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标准加以限定。例如由美国兰道公司主持、于1990年在社会问券调查的基础上评选出了世界10大驰名商标,即“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丰田”、“麦当劳”、“IBM”、“百事可乐”这些商标在美、日以及德、瑞士等西欧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较大声誉。尽管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没有确切的标准,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作为驰名商标除在本国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外,必须在国外、至少为一、二个国家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

  4.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

  一般的注册商标,只要由商标使用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即可。但驰名商标必须经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中国1992年的首届认定的驰名商标由商标使用人申报,经报界公布后,由消费者投票,国家商标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筛选,最后由国家商标局加以认定和公告产生,其中以消费者投票评选的结果为主要依据。

  以下是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具体条件: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应当是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商标的知名度高、信誉好。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的条件考察: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以上就是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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